新闻中心
INDUSTRY NEWS
当前位置:首页 > INDUSTRY NEWS

民航局关于轻型运动航空器器的适航修订

日期:2016/7/19 12:50:42 来源: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在初级类、轻型运动航空器等航空产品方面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运行,CAAC修订并发布了第三版的CCAR-21-R3部,并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生效,该规定中新增的第21.24条和第21.25条明确了初级类航空器和限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航空器属于此范畴)的定义,同时规定了对初级类航空器颁发初级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并对限用类航空器颁发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总要求。

  根据CCAR-21-R3部的相关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在2009年5月5日正式下发了相关咨询通告,以提供初级类和轻型运动航空器可接受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等方面的适航管理方法或指南;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14年1月26日颁布了管理程序AP-21-AA-2014-37《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以替代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该管理程序系统而又具体的对轻型运动航空器申请人取证、建立设计保证系统、证后管理、持续适航管理及设计更改等审查过程进行了明确

  当前,我国在通航环境、私人飞行基础条件和管理改革方面与欧洲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包括在新设立的LSA类飞机的适航管理上,我国也是与欧洲一样,要求厂商进行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双证适航审定才能销售;而初级类航空器中的甚轻型和超轻型飞机适航标准也是沿袭之前欧洲联合航空当局JAA(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JAA)和加拿大适航当局之前发布的行业设计标准。

  鉴于我国发展滞后的通航基础设施和单一的空域管制模式,适航管理的严格要求无可非议,但在具体执行上如果能借鉴欧盟的发展模式及成功经验,例如设立ULM类别或是将现有的初级类和LSA类飞机的适航审定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授权行业相关组织)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实现共生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