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依据
2014 年9 月1 日实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种类和运动教员等级。为了规范和明确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批准和训练管理,根据CCAR-61 部规章和《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33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61 部规章申请和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以及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训练的培训机构。
3.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
3.1 运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应满足CCAR-61 部第61.113 条的资格要求,其中航空知识和飞行训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 掌握CCAR-61 部第61.115 条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并在运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前24 个日历月内通过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大纲和相关要求参见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C-61-09);
3.1.2 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CCAR-61 部第61.117 条针对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满足CCAR-61 部第61.119 条飞行经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实践考试。实践考试标准参见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AC-61-10)。
3.2 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满足CCAR-61 部第61.203 条资格要求,其中航空知识和飞行训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完成由授权教员或经批准的训练机构实施的满足CCAR-61部第61.205 条要求的教学原理训练;3.2.2 在教员等级实践考试前24 个日历月内通过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3.2.3 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CCAR-61 部第61.207 条针对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通过相应的实践考试。实践考试标准参见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AC-61-10)。
3.3 符合本条3.1 款或3.2 款的申请人,可以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递交包括填写完整的驾驶员执照申请表的相关材料,其中驾驶员执照申请表的基础表格第62 项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指派的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认可。民航局可以向通过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审查认可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驾驶员执照申请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pilots.caac.gov.cn
3.4 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带有“禁止夜间飞行”签注的持有人,在完成本咨询通告第3 条3.2 款的训练和考试并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运动教员等级签注后,可以行使相应的运动教员权利,但应遵守“禁止夜间飞行”限制的要求。如要取消此限制,需满足CCAR-61 部第61.119 条关于夜间训练的飞行经历要求并考试合格。
4.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载客和取酬的限制
4.1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如滑翔机载运乘客,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取得滑翔机类别等级后,应当再建立不少于10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4.2 运动类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拟在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需满足CCAR-61 部第61.120 条的相关要求,具有不少于35 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20 小时作为本类别和级别(如适用) 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上述飞行经历时间是指获取执照后的机长经历时间。
5. 外籍执照的确认和转换
持有其它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满足下列条件的,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可申请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
5.1 颁发国的规章经过对比研究,等同或不低于我国要求。
5.2 如果执照由所在地民航局颁发,该执照换发前应当通过民航局飞标司或指定机构的执照确认;如果由所在地驾驶员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该执照换发前应通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进行确认。
5.3 对于持有飞行教员等级或执照的人员,经执照确认后,培训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补充包括法规差异和运行环境差异在内的地面训练和相应的飞行训练,并完成所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可申请颁发相应类别运动教员等级。
6. 飞机类别驾驶员执照行使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权利
6.1 仅具有私用权利的飞机类别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初级飞机相应级别运动驾驶员的权利,但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商业运行的初级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初级飞机上担任机长;如果其拟取消此限制,应申请并获得运动驾驶员权利,同时满足本咨询通告第4 条的相关要求。
6.2 具有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MPL)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初级飞机相应级别运动驾驶员的权利;在完成本咨询通告第3 条3.2 款的训练和考试并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运动教员等级签注后,也可以行使运动教员的权利。
6.3 飞机类别基础教员等级和仪表教员等级持有人可以行使初级飞机运动教员权利;飞机类别型别教员等级持有人在完成本咨询通告第3 条3.2 款3.2.2 项和3.2.3 项的训练和考试并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初级飞机运动教员等级签注后,可以行使相应的运动教员权利。
7.训练的审定和监管
7.1对于申请从事运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飞行训练的培训机构,其运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按照CCAR-9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首先对其实施商业非运输营运人一般商业飞行的运行合格审定。通过审定的,可以向其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7.2已通过一般商业飞行运行合格审定的培训机构,可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按照CCAR-61部相关要求对其训练大纲进行评审,包括航空器、教员资质及能力是否满足训练要求等。通过评审的,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的评审负责人应将其相应的训练资质列入CCAR-91部运行规范I部分并签字认可。
7.3通过7.1和7.2款运行合格审定和训练资格评审的培训机构,即具有相应的训练资格。地区管理局和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应根据年度监察大纲对已获得训练资格的培训机构分别实施运行安全状况和训练质量及资格保持的年度监察。
7.4在非商业运行机构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飞行训练无需按照本条上述要求进行管理,但应提前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备案,由其负责相应的管理。
8.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